NEWS01
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录XVII进行了修订
NEWS02
此次修订新增限制内容
77.甲醛
CAS号:50-00-0
EC号:200-001-8
英文名:Formaldehyde-releasing Substances
及甲醛释放物质
1、2026年8月6日后,按照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进行测试的过程中,物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如下浓度将不得投放市场:
(a) 家具和木质物品:0.062 mg/m³ ;
(b) 除家具和木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0.080 mg/m³ 。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当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 专供在可预见条件下户外使用的物品;
(c) 建筑物中的物品,仅在建筑物外壳和蒸汽屏障外使用,并且不会将甲醛排放到室内空气中;
(d) 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暴露;
(e)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72项规定的限制物品;
(f)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No 528/2012范围内的杀菌产品;
(g)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h)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2、2027年8月6日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这些车辆内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³ ,则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暴露给公众;
(b) 二手车辆。
1、甲醛释放到室内空气的测量,参照第77条第1条第1项
第77条第1条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 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验件总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³。此载荷系数对应于木质面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载荷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显然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载荷系数;
(d) 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室中测得的甲醛的稳态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1条第1项中提及的物品释放的甲醛限值。
如果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测试方法的数据不可用或不适合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则可以使用使用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其中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存在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参见第77条第2条第1项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 12219-1(*3)或ISO 12219-10(*4)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条第1项中提及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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