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
2008年新加坡在原有标准SS 286:1984《危险物质警告标签》及CP 98:2003《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准备和使用》的基础上颁布了SS 586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并在2014年对该法规进行了更新,内容上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第4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制度)第17修订版保持一致。这也预示着新加坡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新加坡GHS标准体系
1.SS 586 : Part 1 : 2014《危险品的运输和储存》
适用于:在新加坡通过道路进行的危险货物的存储和运输。海运和空运危险货物分别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要求,并且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SS 586 : Part 2 : 2014《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
适用于:新加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和安全标签的编写。
3.SS 586 : Part 3 : 2008(2014)《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
适用于:新加坡GHS制度下SDS的编制要求。
如上所述,SS586的第2和第3部分涉及GHS制度的分类,安全标签和SDS编写,以下解读重点围绕这两个部分展开。
新加坡GHS实施时间表
危害分类要求
表1 新加坡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标准中明确对于以下4个危害,如果没有可用的数据,无需将其细分到子类别:①皮肤腐蚀(H314);②严重眼损伤(H318);③呼吸道过敏(H334);④皮肤过敏(H317)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新加坡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新加坡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表2 新加坡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SDS编制要求
表3 SS 586:2014 Part 3中SDS的特殊要求
安全标签要求
在新加坡标准SS 586:2《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第5、6节详细介绍了GHS标签内容要素及要求。与GHS制度、我国GB 15258以及欧盟CLP法规类似,新加坡对化学品GHS标签的内容和要素尺寸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内容要素
内容上与GHS制度类似,除了6大要素(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外,还有一大要素“补充信息”。此外在部分细节上,有少许特别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仅新加坡境内使用,象形图可以是黑白的。
标签上的预防性声明最多应保留6个,除非由于危害的严重性而有必要。(仅在将化学药品出售给公众时,才可能需要一般性说明和处置防范说明。)
如果制造商是外国公司,则应提供进口商/代理商/供应商的当地地址和联系电话。
补充信息:供应商应自行决定提供补充信息,以便在标签上包含有关化学品的其他有用信息。此类补充信息不应导致GHS危险信息的变化或破坏。如果已知某种成分会引起某些影响(例如皮肤过敏),则制造商/供应商应在标签上注明此类成分的存在。
2.大小尺寸
为了确保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易于辨识,SS 586对标签设定了最小尺寸要求,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新加坡标签最小尺寸要求
针对<125ml的小包装,可以免除其完整的GHS标签,标签要素至少应包含产品信息、标识符和象形图、其他信息(有关其他信息,请参考SDS)。
小结
新加坡并未发布GHS分类清单,然而在应对新加坡GHS时,小编建议大家依旧可以参考欧盟ECHA、日本GHS-J等其它国家的分类清单。在本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的SS 586标准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加坡SS 586与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新加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新加坡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